国际商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时间:2022-09-01 阅读:15次
国际商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和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 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确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申请
第十条设岗原则。坚持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由学院自行确定,工作报酬在学生困难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申请。
(一)申请条件:1.学习成绩合格;2.无违反校纪校规受书面预警和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3.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
(二)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学院进行审核。学院对审批通过的学生发放《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应聘表》,学生凭此表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的部门应聘。
(三)学生上岗前,对所聘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学生方可上岗,开展工作。
(四) 参加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学生,可在同一用工部门下兼任不同类别的工作岗位,用工部门应按实际情况考核计发工资,但不得在其他部门再兼任任何工作。
(五)参加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学生,后期可以再参加固定岗位工作;已参加固定岗位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再参加临时岗位工作, 否则将不再受理工资。
第十三条勤工助学学生有下列情形时,用工单位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停发报酬:
(一)经考核评价勤工岗位不合格的学生,经帮助、教育和整改,考核评价仍不合格者,用工部门可退聘。
(二)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而严重影响专业学习。
(三)因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勤工助学活动。
(四)利用勤工助学的机会违反校纪校规或受到学校处分或治安处罚者。
(五)违法劳动纪律、法律法规,造成损失。
被终止勤工助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考察已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重新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酬金、考核标准及发放
第十四条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不超过680元/月(根据国家及省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五条 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管理、帮助和考核,对勤工助学工作成效进行评价和完善。可根据以下具体规定考核:
(一)定期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工作情况做出评价,并在学生工资表(含考勤、考核情况)中填上相应等级,具体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优秀者计酬最高不超过680元/月,良好者计酬最高不超过640元/月,合格者计酬最高不超过600元/月,不合格者最高可扣除当月计酬的20% 。
(二)评价为优秀的人数不超过该用工部门总用工人数的10%, 评价为良好的人数不超过该用工部门总用工人数的50%左右,其余等级人数根据实际需要定。
(三)每学年评比一次勤工助学积极分子。长期在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若一学年内用工部门月度考核评价有1次优秀且其余月度考核为良好及以上的学生,在学期结束时将被评为勤工助学积极分子。
第十六条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标准工资为15元(根据国家及省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以学校按规定划拨的勤工助学经费作为保障勤工助学活动正常开展的专项资金。严格管理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监督。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实施。由国际商学院负责解释。
国际商学院
2022年5月30日